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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最高法、证监会出手!

央视财经  · 公众号  · 财经  · 2025-01-02 00:45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主要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加强司法审理与证券监管协作

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对于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重大违法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可致函人民法院,必要时启动会商机制;人民法院发现重整相关方存在涉及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应通报中国证监会。

关键观点2: 明确上市公司重整预期

对于存在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公司或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整改的公司,认为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资金占用和担保问题,需要在重整前完成整改。

关键观点3: 优化重整计划的规范要求

重整计划草案需详细、明确并具有可执行性,涉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重整投资人资质及股份价格、锁定期等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关键观点4: 强化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

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要求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与已披露信息一致。重整各方需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交易防控要求。管理人成员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及时撤换。

关键观点5: 完善重整案件的审理标准

完善管辖标准,要求申请人在被申请法院辖区内连续存续1年以上。重整计划需载明明确、清晰、合理的执行标准,未执行完毕的,监督期限应延长。


文章预览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纪要》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加强司法审理与证券监管协作 。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证券监管部门发现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可以致函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关注,必要时启动会商机制。人民法院发现重整相关方存在涉及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通报中国证监会。 二是明确上市公司重整预期 。对于存在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公司,或者在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整改的公司,可以认为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此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向其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完成整改。 三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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