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旨在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该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包括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要求、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审核责任、用户的使用责任等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发布部门与目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旨在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各方面权益。
关键观点2: 内容标识的种类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主要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两种形式。
关键观点3: 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服务提供者需按照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并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同时,服务提供者还需采取一系列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的传播活动。
关键观点4: 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责任
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上线审核时,应当要求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并核验其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
关键观点5: 用户的使用责任
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时,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文章预览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标识办法》旨在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等新技术快速发展,为生成合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提供了便利工具,在促进经济发展、丰富网上内容、便利公众生活的同时,也造成虚假信息传播、破坏网络生态等问题。社会广泛呼吁加快专门立法、强化技术监管、压实平台责任。为积极响应社会关切和群众关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标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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