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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昆,北京海淀法院四季青人民法庭 法官助理 来源:丹棱论坛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 效力认定问题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2023年本)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某 被告(上诉人):颜某某 01 基本案情 赵某某与颜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1月13日自行前往民政局协议离婚。赵某某及颜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一、男方赵某某与女方颜某某自愿离婚。……三、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1.房产:夫妻双方婚后购有X楼房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2.机动车辆:2014年8月30日购有汽车一辆,现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后归女方所有;3.双方其它财产已分割完毕;4.双方无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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