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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裁判文书网 子非鱼说劳动法 -欢迎转载,投稿、合作请联系微信:xingshiduku 案号:( 2019 )黑民申 4229 号 基本事实 2017 年 10 月 27 日,张三入职甲公司,担任该公司会计,工资按月发放,每月工资 3500 元左右(包含 400 元通讯费)。甲公司称,张三工作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但尚未办理离职手续。入职后,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部门备案,办理并交纳社会保险。张三称,其工作至 2018 年 11 月 21 日,因其提起仲裁,甲公司将其辞退。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办理并交纳社会保险。 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不支付张三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33,998.40 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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