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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1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办公室、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使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名称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 》,解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范围内地名使用不统一问题,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名称使用规范通告如下: 一、合作区各相关单位新核发的证照应 规范使用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或 “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字样, 不再使用 “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珠海市横琴”“珠海市香洲区横琴镇”“珠海市横琴新区”等 字样。 二、合作区各相关单位应有序开展证照变更工作,做好各项服务保障,简化变更换证程序。对已核发的证照,在有效期内可正常使用,不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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