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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约定“管理费”的处理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06-25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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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摘要 A将案涉工程以公开招标形式发包给承包人B( 建筑公司 )。后B将案涉工程以内部承包名义非法转包给自然人C,约定工程结算价以A与B之间最终确定的工程结算总价为准,C按工程结算总价15%标准向B上交综合管理费。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A已向B支付全部工程款。 现C以B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支付全部工程款;B抗辩称,其与C之间的合同虽无效,但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仍应参照适用,故应扣除工程结算价15%的综合管理费。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 如何处理? 不同观点 甲说:参照合同约定说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故应参照约定处理。转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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