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描述了一起融资性贸易纠纷案件,涉及通号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通号公司)与平顶山市永安运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永安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双方签订了一系列合作协议,但实际上通号公司提供的资金并未用于真实的煤炭买卖交易,而是以贸易为名进行融资。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不构成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借贷关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通号公司与永安公司及其他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了合作模式、合作目标及结算流程等。之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通号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用于合作项目。但实际上,双方之间的交易并未涉及真实的煤炭买卖,而是以贸易为名进行融资。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通号公司与永安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法院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煤炭买卖合同关系,通号公司提供资金是为了供永安公司循环使用并从中获利,双方之间是融资性贸易行为,并非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
关键观点3: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该案例符合“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特征,因此认定双方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实际构成借贷关系。法院依据相关证据和文件,如《询证函》《往来询证函》等,以及国资财管、国家审计署、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等发出的文件和通知精神,最终作出上述认定。
关键观点4: 律师观点与建议
律师指出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建议各市场主体以真实贸易背景开展业务,加强对标的货物的控制权,对整个交易环节进行留痕并妥善保存相关交易单证,以防止被法院认定为“名为贸易、实为借贷”。同时,律师还分享了国际贸易实务中的宝贵经验。
文章预览
融资性贸易重要特征之一是,钱最终会循环到贸易流程之外,出现资金流与货物流脱离或无法匹配的现象。 这种情况下,投资方主张是买卖合同关系却较难证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如产品买卖、存储、运输、交付等,其结果是以买卖为名的投资安排会被“揭穿”。 实际上,实际履行也是可以做到的,但是,实务中,几乎没有这么做的,究其原因,这会明显增加成本,也即,投资方不仅要提供融资还要参与到具体交易中,如实施货物交付、运输、仓储等安排。 很显然,一套操作下来会降低投资方收益或增加融资方成本,与人性相悖。 所以,尽管其它交易单据很齐全,缺少货物履行交付、运输、存储等证据,难逃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 01 案情简介 案号:(2021)京02民终197号 原告:通号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号公司”) 被告:平顶山市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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