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豆芽制发、食用农产品的相关法规、政策以及豆芽制发过程中使用无根剂的法律问题的讨论和学术研讨会纪要。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豆芽制发的属性问题
豆芽制发属于种植过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的公告也确认了豆芽应属于初级农产品,建议由监管农业部门负责。
关键观点2: 无根剂的性质问题
无根剂不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主要成分赤霉酸、6-苄基腺嘌呤等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是作为农药登记管理并可以使用的农药。因此,无根剂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关键观点3: 生产、销售使用无根剂的豆芽是否构成犯罪问题
生产、销售使用无根剂的豆芽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无根剂的使用残留非常低,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关键观点4: 司法机关和媒体报道的建议
司法机关对于生产、销售使用无根剂的豆芽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主流媒体在报道时,应不再称之为“毒豆芽”,而是称之为“无根豆芽”,以避免过度造成人们的恐慌。
文章预览
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212号)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制发豆芽菜是否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4]1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 关于对豆芽生产环节监管意见的复函 (质检办食监函〔2009〕202号) 卫生部办公厅: 你办《关于请提供对豆芽生产环节监管意见的函》(卫办监督函〔2009〕210)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根据《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卫办监督发〔2004〕212号),“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调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