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近日, 垦丁律师事务所单启迪律师、张延来律师代理一起涉虚拟主播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虚拟主播系结合动作捕捉等新技术产生的直播形式,即真人主播(又称“中之人”)通过穿戴动作捕捉设备控制皮套(即前端虚拟形象)进行直播及与观众互动,本案即在该背景下产生的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系“奥特曼“形象的被授权方,合法享有奥特曼形象的各类著作权并有权就侵害奥特曼形象的行为进行维权。抖音主播A(化名)系被告公司实际运营的虚拟主播,A直播时部分时间会使用其制作的Q版“戴拿奥特曼”皮套与观众及其他主播进行互动,戴拿奥特曼原型系充满科幻及力量感的男性英雄形象,在被A以Q版形象示人且辅以女团热舞后,巨大的反差获得了远比传统萌态、唯美的二次元形象更高的关注度。被告公司作为抖音头部虚拟主播,未经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