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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悦鹏 单位:陕西省宝鸡市文物局 摘要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最后只规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但对于“其他权利”究竟是哪些权利,目前的行政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扩展说明,导致日常管理中非常容易忽略行政相对人实体性权利的保护,造成程序违法的后果。 结合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至少可以看出立法者虽没有明确说明何为“其他权利”,但又在后文以专门条款特别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这也是从侧面说明了行政机关应该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尽量把所遇到的不同的实际情况与保护行政相对人实体性权利相互结合起来,综合施策。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决定时,应当按程序提前告知理由、法律依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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