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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 | 判赔300多万元,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标识“Ewinner”与稳健医疗“winner”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08-07 07:37

主要观点总结

本案涉及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锐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利澳纸业有限公司等关于商标权纠纷。法院主要从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的近似性、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似性、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导致混淆等方面判断商标侵权。同时,法院还考虑了赔偿数额的适当性,包括被诉主体的侵权故意、销售总量、行业利润率和维权费用等因素。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保全费的判决,并撤销了关于卢**和江*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判决。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一、关于商标侵权的判断

法院主要从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的近似性、被诉侵权商品与核定使用商品的类似性、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导致混淆等方面进行判断。

关键观点2: 二、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法院主要考虑了被诉主体的侵权故意、销售总量、行业利润率和维权费用等因素,在双方无法证明实际损失和获利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赔偿。

关键观点3: 三、关于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了关于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保全费的判决,并撤销了关于卢**和江*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判决。


文章预览

—— 上诉人河南锐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利澳纸业有限公司、卢纯明、江立与被上诉人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泉州乐贝商贸有限公司、泉山区祎宝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首先,关于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的近似性判断。 本案中,稳健医疗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均以英文单词“winner”为主体加以变形和设计。锐弘商务公司、利澳纸业公司二审中虽提交了《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和《商标审查和审理指南》,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首字母区分明显,不应判定构成近似。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被诉侵权标识可以区分为“E”与“winner”两个部分,“winner”为主体部分,该标识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标核心要素“winner”,并不能与涉案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明显予以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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