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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 | “禾丰”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诉企业名称明显攀附,惩罚性赔偿2倍,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承担连带责任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07-29 07:3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一起关于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裁判要旨,涉及上诉人菏泽菏丰佳牧饲料有限公司、张**1、张**2与被上诉人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文章概述了关于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赔偿数额和股东责任等四个方面的裁判结果。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商标侵权认定

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定菏丰佳牧公司、张绪忠的被诉行为侵害了禾丰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在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时,考虑了禾丰公司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及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关键观点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菏丰佳牧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应当知晓“禾丰”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进行合理避让。但其仍将“禾丰”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中的相关事实进行了纠正和维持。

关键观点3: 赔偿数额的确定

菏丰佳牧公司故意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且情节严重,一审法院依据禾丰公司的主张确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赔偿数额的确定参考了菏丰佳牧公司的账户交易记录、审计报告及主营预混料上市企业的毛利率等因素。

关键观点4: 股东责任问题

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认为菏丰佳牧公司的股东张绪忠、张文凤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未能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对此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认定。


文章预览

—— 上诉人菏泽菏丰佳牧饲料有限公司 、张**1 、张**2 与被上诉人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关于商标侵权认定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禾丰公司的案涉商标经禾丰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大力宣传和使用,在饲料行业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一般消费者注意力隔离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禾丰公司或与禾丰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故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定菏丰佳牧公司、张绪忠的被诉行为侵害了禾丰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在认定被诉主体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涉及的企业名称或字号在被诉主体使用前就应具备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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