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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视野 Regional guide 在香港这一对债权人友好的司法辖区,法院可以清盘当地公司,且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也可以清盘位于香港的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的外国公司。香港没有类似于英国行政管理制度和美国破产法第11章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法定企业救助制度。 香港临时清盘制度也没有为债务人提供可行的债务重组工具,因为:(1)管理层的权力被法院指定的临时清盘人取代;以及(2)不能仅为重组公司的债务任命临时清盘人。 债务重组安排计划仍是重要的重组工具,但并未赋予债务人任何中止债权人行动(包括申请债务人清盘)的权利。因此,陷入困境的企业集团不得不发挥创造力,挖掘有利论据来阻止清盘申请,寻获喘息之机重组债务。 本文总结了香港法院在近期案件中面对债务人驳回清盘呈请或押后清盘听证会的主张的处理方式,债务人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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