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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变动|石冠彬:《民法典》第229-231条释义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 2024-08-07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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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引发的物权变动 ——以《民法典》第229—231条为中心 作者 : 石冠彬,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来源 : 《学术交流》2024 年第6期。 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摘  要   《民法典》就“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采纳不以登记或交付作为公示要件的立场: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中,“法律文书”特指能够直接变动物权关系的形成性法律文书,包含民事调解书、以物抵债裁定书等在内,但并不包含以物抵债调解书或司法确认书。在“因继承导致的物权变动”中,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发生物权变动的结论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也宜适用于遗赠和适当分得遗产的情形;如果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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