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劳动纠纷的实务文章,主要围绕许某玉与海南益某药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以及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的行政处理进行描述。文章介绍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社保缴纳问题以及法院的判决结果。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文章主要关键点:劳动争议与社保缴纳
文章详细描述了许某玉与海南益某药业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包括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支付问题以及社保缴纳问题。同时,介绍了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在处理这一纠纷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和法律依据。
关键观点2: 法院判决书内容
法院判决书涉及的主要内容有:许某玉与海南益某药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保缴纳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
关键观点3: 社保部门在行政管理中的职权
社保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根据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劳动关系,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省社保中心根据许某玉的申请,依据前述法院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作出通知书要求益某公司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关键观点4: 案件终审结果
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省社保中心要求益某公司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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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辑 | 劳动法库小编 实务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昨日精选: 明确了!孕期劳动合同到期,续延到产假结束还是哺乳期满?人社部最新答复!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定社会保险费数额,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现行法律关于社保部门就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规定需先经仲裁裁决程序,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劳动关系予以直接确认,进而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其职权范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社保部门经审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符合行政效率的原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一致。另外,(2009)行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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