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即243号文,对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收益凭证的定义、发行规范、销售规范、合规风控、自律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办法将产品定义为100%本金保障产品,仅对利息进行浮动与否的区分,并将销售对象限定在专业投资者中,主要影响券商开户推广。对于券商融资影响不大,目前各券商的做法主要对于开户新客推介一次性购买的固定收益凭证,若范围缩小到专业投资者,可能对券商营销有所影响。办法还针对发行、销售、内控合规、风控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并设置了2年的过渡期安排。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243号文定义及影响
办法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定义为100%本金保障产品,仅对利息进行浮动与否的区分,并将销售对象限定在专业投资者中,主要影响券商开户推广。
关键观点2: 券商融资影响有限
目前各券商的做法主要对于开户新客推介一次性购买的固定收益凭证,若范围缩小到专业投资者,可能对券商营销有所影响。但对券商融资影响不大,目前券商的融资渠道多样。
关键观点3: 办法的要求与过渡期安排
办法对券商的发行、销售、内控合规、风控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并设置了2年的过渡期安排,以减少对行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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