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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提示 行政协议自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来,引起了行政法学理论和实务界持续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为行政协议诸多问题的解决提供统一裁判思路和标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行政协议前沿疑难问题不断涌现。为做实“抓前端、治未病”,从源头上预防行政协议争议产生,本期专门邀请几位行政审判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就行政协议重大疑难问题展开研究,见仁见智,以期形成共识。 王雪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高级法官 因文章 篇幅较长,为方便阅读,已略去原文注释。 摘要 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一般属性和“协议性”特别属性,由此决定在行政协议订立和履行中,应正确区分“行政性”行政违法、“协议性”行政违法以及二者的竞合,并将此作为审理行政协议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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