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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品牌管理公司系含有“公羊”字样及相关标识的4个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某鞋匠公司分别在淘宝、拼多多、抖音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使用相似标识的鞋子。其中,抖音平台销售鞋子的三包卡中载明被告某贸易公司系网络经销商。 某品牌管理公司认为 某品牌管理公司分别提供了其在2023年9月、2024年1月公证购买某鞋匠公司网店销售鞋子的公证书及实物,认为两家公司在同一类别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已在此前生效判决中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决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但两家公司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应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被告某鞋匠公司、贸易公司辩称 原告某品牌管理公司购买的公证物是库存或原先退货的商品,由于仓库发货混淆了才把库存产品发出去;某贸易公司并无开设网店和销售行为,因此不构成侵权。 审理过程 我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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