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探讨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理念和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制度概述、司法政策发展变化、适用挑战以及办理案件时的司法理念和法律适用等方面。文章详细阐述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变化,包括立法和司法政策的变化,以及面临的挑战,如“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标签瑕疵认定标准、代购人责任范围、小作坊等主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等。文章还强调了办理案件时既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要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法保护维权行为并惩治违法索赔行为,确保每件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并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变化
文章介绍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和司法政策发展变化,包括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对惩罚性赔偿的完善。
关键观点2: 办理案件面临的挑战
文章分析了办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时面临的挑战,包括“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标签瑕疵认定标准、代购人责任范围、小作坊等主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等。
关键观点3: 司法理念和法律适用
文章强调了办理案件时既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要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法保护维权行为并惩治违法索赔行为,确保每件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并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文章预览
办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理念和法律适用 文/陈宜芳 吴景丽 谢 勇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4年第26期 一、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一)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变化 1.关于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责任立法的发展变化 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在消费领域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法第四十九条对消费欺诈行为规定了“退一赔一”惩罚性赔偿责任。针对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除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请求增加赔偿所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与补偿性赔偿责任以填补损失为目的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为主要目的,客观上能够使受害人获得超出损失的赔偿金。 我国在消费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后,其适用范围和赔偿金额均呈扩大趋势。2009年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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