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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这种情况,法定代表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配偶、子女名下财产亦不能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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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2024-10-02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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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 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 (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 来源 | 最高判例 由陈鸣鹤律师编辑整理 编者按(建议仔细阅读) 本文归纳的3个裁判要点在实践中都比较重要: 1.控制公司财务的法定代表人,混乱使用公司借得的资金,致公司资产显著减损,偿债能力显著降低,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可判令该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名义支付购房款,可认定该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并对家庭外债承担责任; 3.是否符合“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是判断“名为合作经营,实为资金借贷”的重要依据。 对于第1个裁判要点, 法院并未从“公司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角度,而仅从“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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