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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案例: 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后, 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作者:李舒 唐青林 黄绍宏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为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存与居住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如果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一定年限租金的,该方式是否足以保障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存与居住权益?此时法院是否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本文通过一则福建高院院发布的案例该问题进行解答。 裁判要旨 即便案涉房产系被执行人及家人维持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但只要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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