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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东湛江中院 洪泉寿 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外人虚假执行异议之诉 的识别和规制 司法审判权是一种超越一般组织和个人之上的强制性力量,这一力量在为正确合法行使执行异议权的案外人提供救济渠道的同时,也为意图借助司法强制力实现非法目的的案外人提供了行为可能。虚假执行异议之诉是滥用异议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但由于虚假执行异议之诉具备异议权行使的形式特性,因而对虚假执行异议之诉的司法规制,必须在司法审判权对非正当异议权行使与维护正当的执行异议权行为的规制之间找寻恰当平衡。 一、虚假异议之诉的识别 1. 多次撤诉型。 针对多次撤诉型虚假异议之诉,认定“虚假”的标准,因现行法律规定较为浅显模糊,法院的裁判文书很少对此进行关注,而是将论证虚假异议建立在合理性论述的基础上。如有些法官以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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