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专利权侵权纠纷案的裁判文书。上诉人吉林市东北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桦甸市原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哈尔滨市阿城龙兴农机配件商店涉及专利号为201621468453.8的'单边夹持式穴播器用取种夹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纠纷。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确定
本案依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3)、6、8、10的内容作为确定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
关键观点2: 东北牛科技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与专利比对
东北牛科技公司主张存在在先使用的技术,但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并非本案专利的凹凸设计,而是水平面设计,因此其主张不予支持。
关键观点3: 维权费用问题
关于东北牛科技公司主张的维权费用过高,法院亦不予支持,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关键观点4: 一审裁判结果
东北牛科技有限公司被要求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该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哈尔滨市阿城龙兴农机配件商店也被要求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该专利权的产品;桦甸市原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获得一定的经济损失赔偿。
关键观点5: 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文章预览
—— 上诉人吉林市东北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桦甸市原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哈尔滨市阿城龙兴农机配件商店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3)、6、8、10的内容作为确定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该专利权利要求1-4、6、8、10的内容为:“1.一种单边夹持式穴播器用取种夹块,其特征在于包括种块体,种块体的左部设有能够与连杆机构相连接的连杆孔,种块体的右部设有铰轴孔,种块体的下部设有能够容纳种子的夹种凹槽,夹种凹槽的开口朝向下方。………”原审庭审中东北牛科技公司对专利和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均无异议,二审中其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在先使用,即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现有技术,该技术并非被上诉人发明,其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早已使用的常规技术手段。然庭审比对上诉人提供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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