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重要司法案例信息,服务法治社会,服务司法审判。
今天看啥  ›  专栏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新公司法强制注销规则的衔接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9-04 15:38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讨论了新公司法中的强制注销规则及其与民事诉讼、公司清算、执行程序、行政诉讼的衔接适用问题。包括强制注销的背景、目的、程序以及相关问题探讨。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强制注销是新公司法中的重大制度创新,旨在清理“僵尸企业”。

强制注销涉及多个环节,如与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公司清算程序的衔接、民事执行程序的衔接、行政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民法典总则编的衔接。

关键观点2: 强制注销与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是主要关注点之一。

涉及公司在民事诉讼审理期间被强制注销,如何处理以及避免主体错误等问题。

关键观点3: 强制注销与公司清算程序的关系也需要明确。

包括强制注销后是否另行清算、如何清算以及与强制清算的关系等问题。

关键观点4: 民事执行程序中,公司被强制注销后,如何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涉及公司注销后的执行程序继续进行,需要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况。

关键观点5: 强制注销作为行政确认行为具有可诉性。

涉及行政诉讼程序中,公司登记机关的公告行为以及强制注销的行政诉讼问题。

关键观点6: 非公司企业可以参照适用新公司法中关于强制注销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特殊的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的公告行为为拟制的清算。


文章预览

强制注销是此次公司法修订新增的条文,属于重大制度创新,受到公私法学者、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广泛关注。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新公司法施行后,强制注销规则将受到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强制注销并非单纯的公司法问题,与民事诉讼、公司清算、执行程序甚至行政诉讼密切相关,新增条文必须“镶嵌”到现行法律体系中方可正常运转。笔者尝试从相关规则的衔接适用切入,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就相关问题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