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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瑞兴:中国地方立法中的价值思维 | 立法专栏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0-03 18:33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讨论了中国地方立法中的价值思维,强调了地方立法中需要引入关系论价值思维,并指出权利思维构成地方立法中价值思维的法律表达。当前地方立法中,因过分强调“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而未能充分遵循“不抵触原则”,导致权利思维被弱化,价值思维呈现层次不合理。文章建议强化地方立法工作者的主体性精神,重塑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和重构“可操作性”,以实现地方立法中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的有效互动,提升安全价值在地方立法中的保障性地位,从而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中国地方立法需要引入关系论价值思维

中国地方立法中应秉持关系论价值思维,强调价值的主体性原则,并注重权利思维在地方立法中的法律表达。

关键观点2: 权利思维在地方立法中的法律表达

权利思维构成了地方立法中价值思维的法律表达方式,它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思维方式和价值理念。

关键观点3: 当前地方立法的问题

地方立法中因过分强调“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而未能充分遵循“不抵触原则”,导致权利思维被弱化,价值思维呈现层次不合理。

关键观点4: 解决方案与建议

建议强化地方立法工作者的主体性精神,重塑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和重构“可操作性”,以实现地方立法中技术性与价值性的良性互动,提升安全价值在地方立法中的保障性地位,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


文章预览

中国地方立法中的价值思维 作者:任瑞兴,河南大学法学院。 来源:《社会科学战线》2024年第9期,法理学研究。 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摘 要 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中,地方立法需要引入关系论价值思维。立足于价值的主体性,权利思维构成地方立法中价值思维的法律表达。因倚重“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所体现的工具性价值,“不抵触原则”未能得到充分遵循,中国地方立法中的权利思维被弱化,价值思维的呈现层次不合理,地方立法中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之间的有效互动受阻,安全价值在其中的保障性作用发挥欠佳。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在价值的主体性引领下,进一步确立与强化新时代的权利思维,完善中国地方立法中价值思维的呈现层次,实现地方立法中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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