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岳麓区人民法院对宋某明故意伤害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宋某明因伤害学生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驳回。案件涉及教师伤害学生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宋某明在长沙市岳麓区博才梅溪湖小学教室内制止学生喧闹时,用三角尺砸中学生刘某辰,导致其重伤和九级伤残。
关键观点2: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明身为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伤害,应依法从严惩处。同时,由于他有自首等从轻情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学校已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受害人。
关键观点3: 案件细节
案件发生后,学校与刘某辰的父母就治疗、赔偿费用等达成一致并已履行。受伤的女童已恢复上学,但出现了抑郁症状。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保障了各方的诉讼权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事人亲属旁听了案件宣判。
关键观点4: 附加信息
涉事老师宋某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翻供,称原本是想砸后面的墙,三角尺反弹到了学生头上。警方已对宋某明依法刑事拘留。
文章预览
据岳麓法院网消息,11月27日,湖南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宋某明故意伤害案一审公开宣判,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明有期徒刑五年 , 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辰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6日16时许,宋某明在长沙市岳麓区博才梅溪湖小学四年级某班教室内开展课后服务期间,在多次制止、管束学生喧闹无效后,将半截三角尺扔向一吵闹学生,砸中该生前座刘某辰额部,致刘某辰重伤、九级伤残。后学校与刘某辰的父母就治疗、赔偿费用等达成一致,并已履行。刘某辰已恢复上学。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宋某明身为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伤害,影响恶劣, 应依法从严惩处;同时宋某明有自首等从轻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学校已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足额赔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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