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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发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药品现代物流有关规定……(附全文)

GSP办公室  · 公众号  ·  · 2025-01-24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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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三耳 整理 | GSP办公室 1 月 22 日,云南省药监局发布《 云南省药品现代物流有关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现代物流标准》(试行)废止。 人员、仓库要求 《规定》指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 企业应当设立与其药品现代物流业务相适应的物流管理部门和信息管理部门,至少配备 1 名物流管理人员和 1 名计算机管理人员,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至少配备物流管理人员及计算机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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