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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评析 | 无效程序中“转用和组合”的理解和适用

赋青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09-03 09: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专利法中外观设计专利的确权条件的解析,包括转用和组合在专利审查中的应用,以及在实际案例中的分析。文章还讨论了如何加强创新成果保护,激励创新,并实现高质量发展。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文章介绍了专利法中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确权条件的相关内容。

文章详细解释了根据2008年修改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不具有明显区别的三种情况的判断标准。

关键观点2: 文章通过具体案例详细解析了转用和组合在专利审查中的实际应用。

包括转用和组合的定义,以及在实际案例中的判断方法。同时,也介绍了请求人在以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组合对比作为无效理由时,通常会主张的单独转用或组合的对比方式,以及有时也会出现将转用和组合结合后进行对比的情形。

关键观点3: 文章讨论了关于转用和组合结合适用的启示及适用情况。

虽然《专利审查指南》对转用和组合的结合适用没有禁止,但在实际的外观设计无效案件中,二者的结合适用通常涉及多个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情形较为复杂,请求人在选择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谨慎适用。

关键观点4: 文章强调了加强创新成果保护的重要性。

通过解析法律法规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结合外观设计无效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客观评价外观设计专利的确权条件,真正做到激励创新,实现高质量发展。


文章预览

樊丹鹤 2016年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工作,2021年调入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现任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外观设计申诉一处一级主任科员,四级审查员。 彭蓁业 2016年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工作,2019年调入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现任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外观设计申诉一处二级主任科员,五级审查员。 张霞 2004年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工作,现任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外观设计申诉一处二级调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骨干人才。 01 【弁言小序】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该条款是2008年专利法修改时的新增条款,相比于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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