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工伤认定案件的分析和评估。刘某在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被评为二级伤残,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关于停工留薪期的时长存在争议,有两种观点。作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应主要考虑工伤职工的伤情,并考虑用人单位的指导帮助责任。同时,文章还提到了其他法律相关问题,如被执行人借用案外人账户收款、表见代理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刘某的工伤认定和争议
刘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被评为二级伤残,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关于停工留薪期的时长存在分歧,是第一例重点讨论的内容。
关键观点2: 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依据
作者认为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应主要考虑工伤职工的伤情,并考虑用人单位的指导帮助责任。法规对于停工留薪期的规定存在不足,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进行决定。
关键观点3: 受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作者强调法律应重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停工留薪期的长短应以劳动者的伤情为根本考量因素,对伤情严重的工伤职工应予以充分保护。
关键观点4: 用人单位的指导帮助责任
作者认为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后应给予适当的帮助和指导,如未提供必要的帮助给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关键观点5: 其他法律问题的提及
文章还提到了其他法律相关问题,如被执行人借用案外人账户收款、表见代理等,这些问题与主题虽然不直接相关,但也是法律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文章预览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 刘某经介绍至某公司分包的房地产项目做钢筋工工作。2020年12月5日7时左右,刘某在项目工地上绑扎板墙钢筋时不慎从架子上跌落致伤,被送入医院治疗。同年12月30日,刘某出院,当天即进入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2021年1月29日出院,当天又转入医院治疗,2021年4月20日出院,医嘱建议“继续康复综合治疗,康复科门诊随诊”。2021年2月3日,刘某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2年8月30日,经扬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2022年10月10日,刘某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3年3月9日作出裁决。刘某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停工留薪期应当认定为自2020年12月5日受伤时起,至2022年8月30日扬州市劳动能力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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