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案是关于广州大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与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之间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二审判决。主要争议焦点包括游戏形象、场景的著作权侵权、抖音广告的著作权侵权、视听作品与美术作品的保护是否重复、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以及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否正确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争议焦点一:被诉游戏形象、场景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大蓝公司使用的部分游戏形象、场景与数龙公司的权利游戏《冒险岛》高度相似,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数龙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二:被诉抖音广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大蓝公司在抖音广告中使用的动态画面全部来源于权利游戏,侵犯了数龙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键观点3: 争议焦点三:视听作品与美术作品的保护是否重复。
虽然游戏画面可以构成视听作品,但不影响权利人将静态的人物形象、场景作为美术作品主张。但即便侵权行为同时构成对美术作品和视听作品著作权的侵害,也只考虑该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关键观点4: 争议焦点四: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大蓝公司在游戏宣传中使用了误导性宣传,将被诉游戏与权利游戏建立关联,欺骗、误导了喜爱权利游戏的玩家及相关公众,构成虚假宣传。
关键观点5: 争议焦点五: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大蓝公司应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赔偿金额应酌情考虑被诉游戏的下载量、收益情况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并无不当。
文章预览
—— 上诉人 广州大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与被上诉人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 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游戏、官网以及抖音广告中使用的部分游戏形象、场景是否构成对被上诉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二、被诉抖音广告是否构成对被上诉人视听作品著作权的侵害;三、一审法院将被诉抖音广告和广告中使用的形象分别通过视听作品及美术作品保护,是否属于重复保护;四、上诉人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五、如构成侵权,一审法院确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否正确。 关于争议焦点一,著作权侵权的判定应当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原则,数龙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权利游戏《冒险岛》经过数龙公司的运营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大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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