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韦XX、朱XX,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X、燕X,赛克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邹XX、柏X、郑XX的监管函的概述。这些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了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业务推广相关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及部分推广活动验收存在瑕疵的情形。
这些公司在发行人业务推广费用的核查过程中,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相关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以及部分推广活动验收的瑕疵。包括未对调研报告实用性和学术拜访活动打卡记录的真实性进行充分关注并进一步核验,以及对推广项目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等。
关键观点2: 资金流水核查取证不充分。
这些公司在对发行人的资金流水核查过程中,取证不充分。包括对实际控制人配偶的信用卡还款支出和对部分资金流水的核查仅简单备注用途,底稿中未见进一步取证材料等。
关键观点3: 对终端客户走访、视频访谈程序不到位。
这些公司在对发行人的终端客户走访和视频访谈过程中,程序不到位。包括部分实地走访底稿未留存访谈人员身份信息等证明材料、视频访谈底稿均无被访谈人员签字以及部分访谈无身份信息截图等。
关键观点4: 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这些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这些公司采取了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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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上市号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函〔 2024 〕 556 号 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韦 XX 、 朱 XX 的监管函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韦 XX 、朱 XX: 2023 年 2 月 23 日,本所受理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推荐的赛克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韦 XX 、朱 XX 为项目保荐代表人。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业务推广相关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及部分推广活动验收存在瑕疵的情形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聘请 CSO 推广服务商开展调研与咨询、学术推广、展览与宣传及会议会务等推广活动, 2020-2022 年各期业务推广费分别为 12,933.78 万元、 20,426.98 万元、 17,409.30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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