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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清法院分别审结了一起因在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的侵权纠纷案和一起涉未成年人欺凌的人格权纠纷案,两起案件的多名侵权人分别向受害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款。 01 案例一:女子发朋友圈辱骂他人 被判道歉并赔偿1万元 福清法院查明 女子林某因琐事与翁某发生激烈争吵后,越想越不甘,为泄私愤便通过微信朋友圈陆续发布含有翁某照片或标注翁某名字的聊天记录并配上辱骂文字。翁某因此事心情十分低落,失眠焦虑了一个多月。 在多次与林某协商无果后,翁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停止侵权,并在朋友圈上发表道歉公告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索赔1万元精神抚慰金。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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