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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2期 作者简介 # 吕玉赞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副院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兼任上海市法学会法理法史研究会秘书长;《法律方法》责编、执行主编,《东方法学》《上海法学研究》特邀编辑。先后在《法制与社会发展》《东方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方法论等。 # 摘要 法理”并不是法律人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具有相当的实在性。无论对“法理”作何种具体解读,从本体论上都可以归结为一点,即“法理”乃实在法的“原因性的规定根据”。“法理”是从法的实践理性中推论出来的“规范之理”,旨在评估和反思法律的规范性和正确性。法理本体没有同一的存在形式,而是以“部门法学之法理”和“法理学之法理”的形式被认知。“部门法学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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