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一、删减股东会职权范围 【条文对比】 【法条解读】 相较于现行公司法对股东会职权的规定,新公司法第59条删除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两项管理事项,并新增“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的规定,允许公司将部分融资事项的决定权下移至董事会,强化了董事会的主观能动性和决策能力。 二、扩大董事会职权范围 【条文对比】 【法条解读】 新公司法在第67条对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中,删去“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的表述,表明了立法者倾向于强化董事会职权的立场;在具体管理事项中,删除“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一项;新增“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一项,明确股东会可通过授权进一步扩大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此外,新公司法第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