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运作资金,以公益、学术和非营利为发展理念,旨在为关注中国法治进程、学术发展的人士提供民商法前沿信息。倡导公开、公正的学术研究态度,为学术争鸣提供理论平台,推动中国司法实践发展。
今天看啥  ›  专栏  ›  中国民商法律网

时诚:数据交易的合同法规则|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1-07 18:00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讨论了数据交易的特点、合同类型、以及特殊规则,包括数据的可交易性、数据交易的合同类型和规则适用、以及数据交易合同的特殊规则如瑕疵担保责任、不公平条款规制、风险负担等。文章认为,数据交易具有持续性、非排他性、场景依附性等特点,数据交易的合同类型应分门别类地寻找与其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并参照适用,并构建数据交易合同的特殊规则。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数据交易的特点

数据交易具有持续性、非排他性、场景依附性等特点,其并不必然体现为数据控制的转移或权利主体的变更,而是重在通过机器编码的数据传输或分享,以满足不同的主体参与数字化生产生活的需要。

关键观点2: 数据交易的合同类型

数据交易合同具有无名性和复合性,以数据转让、数据许可、数据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可分别参照适用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规定。

关键观点3: 数据交易合同的特殊规则

数据交易合同在瑕疵担保责任、不公平条款规制、风险负担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法律应构建数据交易合同的产品瑕疵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设立数据交易条款的公平性检验规则,合理分配交易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和数据技术风险。


文章预览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1期。 【作者简介】时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全文共 23699 字,阅读时间 约 60 分钟。 【摘要】数据交易具有持续性、非排他性、场景依附性等不同于有体物买卖的特点,应当在合同法框架内厘清数据的可交易性、数据交易的合同类型和规则适用等问题。数据交易的标的指向电子化、机器编码的数据符号,而非数据资源、数据集合或数据产品等具体价值形态。数据交易合同具有无名性和复合性,以数据转让、数据许可、数据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可分别参照适用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规定。数据交易合同在瑕疵担保责任、不公平条款规制、风险负担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法律应构建数据交易合同的产品瑕疵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设立数据交易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