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讨论了数据交易的特点、合同类型、以及特殊规则,包括数据的可交易性、数据交易的合同类型和规则适用、以及数据交易合同的特殊规则如瑕疵担保责任、不公平条款规制、风险负担等。文章认为,数据交易具有持续性、非排他性、场景依附性等特点,数据交易的合同类型应分门别类地寻找与其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并参照适用,并构建数据交易合同的特殊规则。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数据交易的特点
数据交易具有持续性、非排他性、场景依附性等特点,其并不必然体现为数据控制的转移或权利主体的变更,而是重在通过机器编码的数据传输或分享,以满足不同的主体参与数字化生产生活的需要。
关键观点2: 数据交易的合同类型
数据交易合同具有无名性和复合性,以数据转让、数据许可、数据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可分别参照适用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规定。
关键观点3: 数据交易合同的特殊规则
数据交易合同在瑕疵担保责任、不公平条款规制、风险负担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法律应构建数据交易合同的产品瑕疵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设立数据交易条款的公平性检验规则,合理分配交易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和数据技术风险。
文章预览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1期。 【作者简介】时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全文共 23699 字,阅读时间 约 60 分钟。 【摘要】数据交易具有持续性、非排他性、场景依附性等不同于有体物买卖的特点,应当在合同法框架内厘清数据的可交易性、数据交易的合同类型和规则适用等问题。数据交易的标的指向电子化、机器编码的数据符号,而非数据资源、数据集合或数据产品等具体价值形态。数据交易合同具有无名性和复合性,以数据转让、数据许可、数据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可分别参照适用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规定。数据交易合同在瑕疵担保责任、不公平条款规制、风险负担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法律应构建数据交易合同的产品瑕疵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设立数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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