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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维飞 |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过错责任一般规定)评注

华政民商  · 公众号  ·  · 2024-08-05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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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过错责任一般规定)评注 孙维飞,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本文原载《法学家》2024年第4期,引用请以刊发版本为准。 摘要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是侵权法中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规范意旨在于填补损害、抑制侵权和保障行为自由。体系关联上,《民法典》中诸多规定属于该款之特别法。行为人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时,须以其行为有违法性为前提。若不将违法性作为独立要件,第1165条第1款所指示之构成要件可分为:可赔偿的损害、过错行为与因果关系。违法性既可用来阐明损害之可赔偿性,也可用来阐明行为之过错。各构成要件中,可赔偿的损害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区分以及纯粹经济损失之可赔偿性等问题;过错行为在第1165条第1款并未被区分为故意和过失,可以理性人标准统一判断;因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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