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探讨了数字法研究范式的问题,指出了现有研究范式的局限性,并提出复杂性理论对于数字法研究的重要性。文章指出,复杂性理论中的自组织、自适应和涌现等现象的研究范式,契合数字系统和线下社会系统的发展规律,并探讨了未来数字法研究范式的可能性。文章还讨论了数字法所依赖的系统性环境特征,如技术性、开放性、公共性、服务性和安全性等,并探讨了未来数字法研究的基本方法,包括还原论和整体论的结合、技术和法律的结合、实证主义和理性主义的结合以及人和机器的结合。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复杂性理论对于数字法研究的重要性
复杂性理论中的自组织、自适应和涌现等现象的研究范式,契合数字系统和线下社会系统的发展规律,为数字法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关键观点2: 数字法研究范式的局限性
现有数字法研究范式存在局限性,如缺乏对数字系统整体性和系统性特征的关注,未能充分认知信息和数据在“主客体”之间的超然地位等。
关键观点3: 数字法研究范式的可能性
基于复杂性理论,未来数字法研究范式应强调还原论和整体论的结合,技术和法律的结合,实证主义和理性主义的结合,以及人和机器的结合。
关键观点4: 数字法所依赖的系统性环境特征
数字法所依赖的系统性环境特征包括技术性、开放性、公共性、服务性和安全性等,这些特征对于构建数字法研究范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观点5: 未来数字法研究的基本方法
未来数字法研究应采取还原论和整体论的结合,技术和法律的结合,实证主义和理性主义的结合,以及人和机器的结合,以形成科学、系统的研究方法。
文章预览
复杂系统与智能涌现: 未来数字法研究的范式图景 作者:梅夏英(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学家》2024年第5期。 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摘 要 当前数字法研究落后于数字技术的发展,主要原因在于研究范式相对陈旧且未及时更新。现有数字法研究沿袭了传统法学的研究范式,即坚持还原论、“主客二分”和线性思维等基本观念和方法,导致了对数字系统的整体性、信息运行规律的独特性以及信息在“主客体”之间所具有的超然地位等方面,存在认知不足的问题。基于数字系统与线下社会生活系统同属于现当代复杂性科学所称之“复杂系统”,复杂性理论对于数字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其中复杂系统理论中关于“自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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