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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在本案中,宝洁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对无锡佳士洁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注册的第32752645号“佳士洁口腔门诊部”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认定争议商标侵犯了宝洁公司“佳洁士”商标的合法权益,并命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裁定。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争议商标无效。 案件分析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性分析: 引证商标包括宝洁公司注册的第1033756号“佳洁士”商标和第972542号“佳洁士”商标。两者均为牙膏和牙刷产品上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争议商标“佳士洁口腔门诊部”在文字构成、呼叫上与“佳洁士”高度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关联。 2. 商品与服务的关联性: 虽然争议商标核定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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