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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不动产 | 分包合同约定结算价格以“建设单位审计为准”的处理规则

植德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5-03-04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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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浩 本文共计5200字,阅读约需13分钟 一、问题的提出 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结算条款中往往约定“最终结算金额以政府审计为准”,由于政府审计与造价审核存在诸多不同,政府审计的结论往往与承包人自行结算的金额存在较大差距。此种情形下,承包人为防范和转移此类结算风险,通常也会在与分包人签订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同样条款,这种条款在实务中被称为“背靠背结算”。实务中,由于工程变更、人工和材料的调差、疫情等不可抗力、工程索赔等因素,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大幅超出概(预)算的现象并不鲜见,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控制工程造价不能“超概”,强行在审计过程中对承包人上报金额做不合理大幅审减。此时,如果分包单位不能接受审计结论,则会引发分包人与承包人在结算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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