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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过年,绩效考核与奖金发放是眼下大家关注的重点话题。”1月21日,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法官胡秋俊以案释法,讲述了近期办理的一起年度绩效奖金评定纠纷案。 胡某是武汉某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以及员工在工作方面的贡献,视情况相应给予员工激励奖金。 年底,该公司发布了绩效考核通知,要求员工向公司反馈绩效结果,并开展绩效面谈。随后,公司按照目标奖金×个人绩效系数×组织绩效系数计算出胡某的绩效奖金为一万四千余元。胡某认为年终奖评定不合理,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驳回他的仲裁请求后,胡某不服,诉至法院。 证据材料显示,胡某仅签字确认其当年4月份的绩效表,评估等级为“C”级,对于其余月份的绩效表公司未能提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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