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近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共享电动车侵权纠纷案。李先生在醉酒后骑行共享电动车时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身亡,其家属起诉共享单车企业要求赔偿。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对此案的审理从共享单车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观过错、以及不作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强调共享单车的便利性的同时,也提醒市民要遵守交通规则,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共享电动车侵权纠纷案概述
李先生醉酒后骑行共享电动车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身亡,家属起诉共享单车企业要求赔偿,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败诉。
关键观点2: 共享单车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
共享单车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单车,保证车辆无损害、无缺陷,并尽到日常维护的义务。涉案电动车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关键观点3: 共享单车企业的主观过错
法院认为共享单车企业在醉酒人骑行发生伤亡的情况下,如果存在过失要看其是否能够预见并尽到提醒义务。本案中,共享单车企业已尽提醒及告知义务,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或过错。
关键观点4: 因果关系分析
死者的死亡是因为其醉酒后骑行电动车,因未注意观察、确保行车安全而导致的交通事故。法院认为电动车是否配备安全头盔与死者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关键观点5: 法律价值与责任分配
法院强调公民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必须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来审理,无过错者不担责,守法者不担责。
文章预览
(图源网络 侵删) 近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纠纷案,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酒吧醉酒后,扫码了一辆共享电动车,骑行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车辆侧翻,导致死亡。因与共享单车企业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先生的家属将共享单车企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共计36万余元。 原告诉称,李先生骑行被告所有的共享电动车回家时不慎碰撞人行道台阶摔倒,由于被告有偿提供的电动车没有配备头盔,导致李先生头部严重受伤致死,共享单车企业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共享单车企业辩称,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系因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未尽注意观察义务、确保行车安全,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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