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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听穿林打叶,何妨吟啸徐行丨新公司法催缴失权实务解读:最终篇——从争议解决视角探讨失权的救济路径

金杜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06-06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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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 阅读原文 ”获取。 在先前的文章中,我们对股东除名与催缴失权这两种制度进行了价值对比和考量( 新公司法催缴失权实务解读:先导篇——从股东除名到催缴失权的制度价值考量 ),以催缴失权的程序为起点,从核查出资、催缴出资、决议失权与失权通知、失权股权的处置四个环节将失权的实现路径进行解构并提出有益性实践探讨( 新公司法催缴失权实务解读:实践路径篇——催缴失权程序的实践路径探析 )。 由于股东失权涉及股东权利的剥夺,为平衡公司和股东利益,兼采程序正当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新《公司法》赋予了失权股东通过诉讼提出异议的权利,即新《公司法》第52条第3款规定,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股东提起失权异议之诉,适用何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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