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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喜欢药智网推送的这篇文章 欢迎点个“在看”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药材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口药材申请、审批、备案、口岸检验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材应当从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进口。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进口药材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首次进口药材审批,并对委托实施首次进口药材审批的行为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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