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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荟萃|证券虚假陈述案中中介机构责后追偿问题研究

华政虞伟庆金融法律研究院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0-04 09:00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讨论了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的中介机构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责任问题,涉及追偿权与连带责任的关系,中介机构的内部追偿权的存在价值和必要性,以及中介机构内部追偿的适用对象和追偿权的行使与衔接等问题,共分为五个部分。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问题提出

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是证券投资保护的重点领域,中介机构在其中的功能和定位被形象地称作“看门人”。在证券虚假陈述的语境下,中介机构如出具不实报告并造成投资者损失,除非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需与委托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观点2: 追偿权与中介机构连带责任的关系

中介机构连带责任的类型和定位包括全部连带责任和比例连带责任。追偿权的存在是基于公平负担考量和责任落定,同时也是市场秩序维护的规则完善。在比例连带责任中,中介机构仍需对内进行追偿。

关键观点3: 中介机构内部追偿的适用对象

中介机构内部追偿的适用对象包括委托人、委托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中介机构。在追偿过程中需要考虑中介机构的过错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关键观点4: 中介机构内部追偿权的行使与衔接

中介机构内部追偿权的行使受中介机构的主观状态(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影响。当委托人破产时,中介机构追偿权的行使需要转换成破产债权的申报,并结合破产法的规定和理念进行综合讨论。

关键观点5: 余论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涉及多个领域,明确中介机构注意义务边界对于证券市场规则完善具有重要作用。比例连带责任中仍存在内部追偿问题,需要根据“追首恶”的原则将责任最终落实到委托人身上。同时,中介机构在行使追偿权时,需要做好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文章预览

一、问题的提出 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一直是证券投资保护的重点领域。为了保障投资者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了解融资方的相关信息,降低证券发行、交易领域的信息不对称,我国《证券法》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中介机构参与其中。中介机构也因其功能和定位被学界形象地称作“看门人”。 在证券虚假陈述的语境下,如中介机构出具不实报告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需要与委托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022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第 23 条第 1 款对该问题作出了回应,但是依然延伸出如下待解决的问题:第一,中介机构在比例连带责任下是否能继续行使对内追偿权?第二,中介机构是否可以向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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