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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荟萃|证券虚假陈述案中中介机构责后追偿问题研究

华政虞伟庆金融法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10-04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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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一直是证券投资保护的重点领域。为了保障投资者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了解融资方的相关信息,降低证券发行、交易领域的信息不对称,我国《证券法》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中介机构参与其中。中介机构也因其功能和定位被学界形象地称作“看门人”。 在证券虚假陈述的语境下,如中介机构出具不实报告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需要与委托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022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第 23 条第 1 款对该问题作出了回应,但是依然延伸出如下待解决的问题:第一,中介机构在比例连带责任下是否能继续行使对内追偿权?第二,中介机构是否可以向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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