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从台风“摩羯”造成财产损失后引发的EPC合同项下“建筑工程一切险”理赔法律问题入手,探讨了关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期间、续期义务主体、因台风损失的承担义务主体、人员伤亡、机械设备损失、台风后的监测检查费、清理修复等费用的承担主体等相关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项目应当购买在建工程损失的一切险。一切险的保险项目包含物质损失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及附加险部分,包括建筑工程、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等。
关键观点2: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间
《保险单》第六条会约定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包括建筑期及保证期。被保险人需要注意保证期间的特别约定,例如“保险期间自动延长扩展”条款。在笔者经历的一宗案件中,保单约定如果工程在保险期间内未按期结束,原保险期间自动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65天。
关键观点3: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续期义务主体
根据《EPC合同》的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包人是EPC合同中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续期义务主体。承包人应以发、承包双方名义向发包人认可的保险人投保,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关键观点4: 因台风“摩羯”损失的承担义务主体
在项目未移交至发包人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对工程标的物承担妥善保管责任,台风“摩羯”造成的建设工程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果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从而遇到台风等不可抗力事件,该方应承担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关键观点5: 台风中人员伤亡、机械设备损失等费用的承担主体
对于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根据“责任自担原则”和“机械设备由保管方负责”的原则,应由其所在单位或承包人承担。对于灾后复工复产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和工程清理、修复费用,根据“受益者负担原则”,具体承担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文章预览
本文从台风“摩羯”造成财产损失后,当事人面临的EPC合同项下“建筑工程一切险”理赔法律问题入手,从工程保险义务主体、保险范围、保险期限等法定、约定出发,探讨EPC合同当事人应当如何约定保险责任、不可抗力、工期延误期间不可抗力发生的处理方案。 作者丨 陈挺 陈迪 2024年9月6日到7日,受第11号台风“摩羯”影响,海南岛、广东、广西等地部分地区和沿海出现17级超强台风,并出现强风、大暴雨等极端气候灾害。据报道称,“摩羯”不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登陆我国的最强的秋台风,也是海口建市以来遭受的风力最强、12级风圈持续时间最长、损失降雨量最大、覆盖人口量最多的超强登陆秋台风,海口、文昌等多地受灾严重。随着台风过境后在建工程受到的不同程度受损,修复维修及赔偿责任、灾后重建计价等成为了台风灾后重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