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探讨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中“其他费用”的内涵与理解,分析了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是否属于该条规定的“其他费用”,并从立法本意、性质、产生原因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最后得出结论: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为出借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支出,与借款人的借款成本性质不同。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立法本意
该条主要目的在于当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一并约定时,平衡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
关键观点2: 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与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的性质不同
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系当事人为实现债权而可能支出的成本,与借款人的借款成本性质不同,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费用”范围。
关键观点3: 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的产生原因和规制路径
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只在当事人产生争议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才可能产生,其产生和承担应遵循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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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 “其他费用”之内涵与理解 一 问题的提出: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民间借贷是为弥补正规金融之不足而自发于民间的资金融通活动,相较于正规金融所具有的高抵押性、手续复杂性、融资不确定性,因其手续简便、担保方式灵活、融资可获得性强等特点,广泛存在于民间融资市场。据调查,我国近五年仅诉至人民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标的额已超5万亿元,而实际规模甚至更巨。民间借贷天生的缺乏监管特性,经常出现借贷双方在地下撮合中可能存在出借人凭借优势地位通过不同利息计算方式、累加其他费用等提高还款成本等问题。对此问题司法及时予以规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明确:“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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