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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团队代理一起业绩补偿纠纷案件,客户为投资方,在标的公司存在虚假陈述业绩造假的情况下,破除重重障碍,最终得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胜诉判决,客户1亿余元业绩补偿的诉讼请求的到法院全部支持,取得全面胜诉。 客户为某知名私募基金,被投资企业系某深交所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客户作为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原股东兼实际控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股东向客户转让目标公司股权,原股东作为实际控制人继续经营标的公司,在标的公司2017-2019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未达标时,实际控制人作为补偿义务人,向客户承担业绩补偿义务。 对赌义务净利润指标指向的目标公司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财务数据纳入上市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本案难点在于实际控制人提供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证明目标公司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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