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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1.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享有专用权。 2.系统成员 不得 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转让他人使用 。 3.化妆品委托生产的,条码 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0 1 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 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 ; (二)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 尚未分配的 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三) 接受他人转让 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四) 未经备案 ,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 (五) 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 ,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按规定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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