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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讲法//董事、高管对股东的直接责任认定 ——以董事、高管接受质询、制备公司查阅文件义务为重点

法语峰言  · 公众号  · 金融 法律  · 2024-09-09 20:3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董事、高管对股东直接责任认定的研究,以上海一中院法官的文章为基础,重点讨论了董事、高管接受质询和制备公司查阅文件材料的义务,并分析了这些义务未履行时的责任认定。文章指出,在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董事、高管对公司治理起核心作用。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对董事、高管提起直接诉讼,但具体适用仍有待明确。文章首先论述了董事、高管对股东承担直接责任的正当性,包括侵权法上的自己责任原则、权责一致性原则、股东权益保护等。随后,文章详细分析了董事、高管未列席股东会并接受质询的责任认定,包括股东质询权的权利属性、构成要件以及侵犯质询权的救济路径。同时,还探讨了董事、高管未履行职责置备公司文件材料供股东查阅的责任认定,包括股东查阅权的权利主体、置备义务的履行主体、置备义务的履行时间、未置备义务的法律性质以及置备义务未履行的责任认定。最后,文章对董事、高管对股东法律责任规范进行了完善,旨在促进股东利益的全方位保护,为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提供保障,也为企业家精神弘扬提供沃土。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董事、高管对股东直接责任的正当性

董事、高管对股东承担直接责任是基于侵权法上的自己责任原则、权责一致性原则、股东权益保护等。这有助于防治董事、高管控制公司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关键观点2: 董事、高管未列席股东会并接受质询的责任认定

股东质询权是股东知情权的一部分,董事、高管未列席股东会并接受质询的行为构成对股东质询权的损害。股东可以提起直接诉讼,要求董事、高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3: 董事、高管未履行职责置备公司文件材料供股东查阅的责任认定

董事、高管未履行职责置备公司文件材料供股东查阅的行为,导致股东知情权无法落实,侵害了股东权益。股东可以请求董事、高管承担直接责任,包括损害赔偿等。

关键观点4: 责任认定的完善

文章对董事、高管对股东法律责任规范进行了完善,旨在促进股东利益的全方位保护,为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提供保障,也为企业家精神弘扬提供沃土。


文章预览

【编者按】新公司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新规定,董监对股东直接责任如何认定?今日肖峰博士为您带来上海一中院法官的文章,供您参考! 【温馨提示】正文共计10000字,预计阅读时间30分钟 ps : 想要深入学习民诉相关条文?想要掌握民诉方法论?想了解法官思维下的“有效”诉讼? 法语峰言为您推出线下课 诉讼高手养成记 , 两天课程,一本赠书 ,助您化身诉讼达人! 9.21-9.22 成都见 ! 如欲课程详情请点击下方图片~ 董事、高管对股东的直接责任认定 ——以董事、高管接受质询、制备公司查阅文件义务为重点 本文系2024年度上海全面依法治市调研课题《优化营商环境视域下公司董事责任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文 / 何建 秦亮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目次 一、董事、高管向股东承担直接责任的规范进路 二、董事、高管未列席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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