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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选介 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裁判要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基本案情 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江苏省太仓市民政局为杨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经审理查明:杨某某系聋哑孤寡老人。政府相关单位协调安排杨某某生活时,杨某某选择由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照顾其晚年生活。因杨某某生活不能自理,顾某甲、顾某乙对其进行日常照顾,并帮其雇佣护工照料。杨某某生病住院及康复治疗期间,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定期探望,护工费、伙食费、医疗费等费用由顾某甲负责。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在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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